《七星镇村集体经济“清化收”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0 16:21:28.0

七星镇村集体经济“清化收”工作

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化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了该《实施细则》。解决村级经济合作社在合同清理及化解债权债务、新增土地资源收费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建议及措施。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七星镇村集体经济“清化收”工作实施细则》主要分为四部分共计二十四项内容。

第一部分:关于清理合同。共七个方面内容。主要解释了:一是合同清理的范围是对农村二轮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之外的还处于履行期内的全部经济合同进行清理;二是规范了合同登记备案程序,要以村集体为单位,将发包人、承包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合同价格、质量规格、承包费入账记载、签订时间、合同期限、村民(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记录、公开竞价等规定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登记。同时清理结果要向全体成员进行公示,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区级农经服务部门备案。三是对合法合规的合同要继续履行。对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或合同内容不规范,但未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合同要进行规范,补充法定民主程序,完善合同内容。对承包期和承包价格存在问题的合同,通过当事双方协商同意,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合同进行调整,重新约定价格。对合同已经到期,承包方未履行义务继续经营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包。四是明确了承包费用的清理。对已签订合同不兑现或拖欠承包费的,做好清收和兑现工作,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村集体可单方解除合同,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收缴;对涉及调整合同需要补交承包费的,村集体要进行追缴,对拒不交费的,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五是抵债合同清理。税费改革前,通过“以资产资源抵债”方式化解村级债务所签订的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考虑当事人多年收益的情况下,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六是无效合同清理。对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低价长期发包、严重损害村集体经济利益、合同未到期提前续签的探头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永久合同和超期合同,应协商进行调整,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七是强化合同管理。对清查出的问题合同或无效合同,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进行变更或解除,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对清理后的合同,要张榜公示,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二部分:关于化解债务。共计九个方面内容。主要解释了:一是清理债权债务。在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基础上,对村集体的债权债务再次进行全面清查,并向全体成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税费罚款债务。对历史形成的村集体为农户代垫代缴的各项税费、罚款和罚没等挂账形成的债务,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三是成员债务回收。对成员欠款,要视情况进行催收。村集体对个别成员实施的减缓免政策,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成员公示。四是干部债务回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以及村干部欠款,可采取财政扣缴、银行划拨、工资扣缴等行政措施逐人清收,对长期占用村集体资金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五是单位债务追收。对不能一次全部偿还的,要做出还款计划,分期偿还;企业已经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单位或个人负责偿还;企业已经关停的,通过拍卖其资产抵顶债务。六是高利抬款治理。对已发生的高利抬款,从1998年8月15日起,年利息控制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对乡村干部借权放贷或以工资转抬款的,一律取消全部利息。明确了今后严禁村集体通过抬款的方式,实施项目或垫付村级各项支出。七是三角债务化解。通过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协商,在协商一致和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债权抵冲债务。八是债务账务管理。清查出的债权债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九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债务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新增不良债务

第三部分:关于新增资源收费。共计六个方面内容。主要介绍了:一是新增土地管理。农村土地确权和此次清查中清理收回的土地等集体资源,作为集体新增资源管理,实行有偿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公开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原资源开发和使用者具有优先权。二是收费标准。对享受政策补贴的,原则上不得低于所享受的政策补贴额度加当地土地流转市场平均价格30%,具体价格确定要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及人民政府审批。三是收费用途。要优先用于发展村级经济,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所收全部资金的50%。其次可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补充村级管理费不足、化解村级债务、增加集体积累和按照收益分配制度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等,不得未经收益分配核算程序,直接对成员进行分红。四是明确了违规开荒地的处理。对私自开荒所增加的土地资源,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和司法途径予以清理,收回作为集体新增资源管理,通过民主程序公开发包,同等条件下,原开荒者有优先承包权。对拒不交回的,按照把持集体资产资源进行甄别处理。五是家庭承包土地。对土地确权后农户家庭承包地实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部分,充分考虑到是否享有政策补贴,面积大小和耕种方便等因素,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是否收费以及收费具体标准,议定结果报镇政府审批后实施。六是明确了其他新增资源。对新增集体资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共计两个方面。主要明确了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清化收”和“三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推进。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对“清化收”和“三资”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乡村干部,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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