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20-11-27 17:02:25.0


 

(一)贯彻执行上级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行政规章,制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贯彻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确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宣传贯彻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负责辖区户籍人口婚姻登记工作。

(七)贯彻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