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黑龙江政府网 双鸭山市政府网

宝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11 17:06:35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双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我区大气环境实际进行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宝山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此预案不适用于沙尘天气和臭氧污染。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宝山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宝山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明确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七星镇和各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大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责任分工。
成立宝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作,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督促检查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分管环保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应急办、区政府督办室)、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宝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卫生计生局、宝山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安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环卫站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双鸭山市宝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分工。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测预警、事中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督查考核等方面信息,传达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协调各成员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抓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进行备案;对各成员单位方案制定、体系建设、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执法组。
1.技术组:由区环保局牵头成立技术组,区环保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提供空气预报信息,将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情况通报综合组,密切关注大气质量变化,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综合组:由环保局牵头成立综合组,区环保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应急响应的总结评估和信息上报。通知技术组、宣传组、督导组以及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向市应急办报送有关情况。
3.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成立宣传组,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协调报社、新闻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根据督查组和执法组掌握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实时报道或跟踪报道。
4.督查组:由区政府督办室牵头成立督查组,区政府督办室主任任组长,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作为考核依据。
5.执法组:由区环保局牵头成立执法组,成员由区环保局、区工信局、宝山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行政执法局组成,区环保局负责人任组长,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考核依据。
三、预警与预报
(一)监测与预报。
区环保局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结合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预报资料,将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信息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会商。
当接到市气象或市环保局等部门任何一方提示我区将出现极端气象条件或重污染天气时,技术组都应报至综合组,由综合组组织会商。
(二)预警审批。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 综合组根据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级别,指挥长审批后,由区政府发布预警。
(三)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或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时间。预警信息提前1—2日发布。
3.发布程序与方式。
(1)预警信息发布文本经区政府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实施方案发布。
(2)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市预警时,经会商研判,若我区污染程度可能超过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区实际情况在接到预警4小时之内发布区级预警信息;若我区污染程度可能未达到预警等级时,按市预警等级4小时之内无条件发布区级预警信息。
(3)当接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示性或建议性的预警信息通知时,三十分钟内组织会商并按程序推进。
(四)预警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五)预警解除。
由区本级发布的预警在规定时间按期解除的,不再设定报批程序;经会商研判,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持续36小时以上时,或不满足已发布我区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参照预警发布审批流程解除预警信息。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根据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IV、III、II、I级相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紧急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综合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有针对性的更为严格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全市或区域预警时,我区预计大气污染程度将超过全市或区域预警级别时,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市预警等级时,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IV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③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重要道路增加一次保洁频次。
2.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和停产,企业限产比例不得低于10%,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②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重要道路增加一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企业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水渣、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苫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③综合性措施。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各街道办、乡镇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全区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实施中型和重型货车单双号限行。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和停产,企业限产比例不得低于30%,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区范围内道路增加一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一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企业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水渣、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苫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④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企业清单》,供暖企业实行错峰起炉,落实应对措施。
⑤综合性措施。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预计到500时,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全区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除民生保障车辆外。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和停产,企业限产比例不得低于50%,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区范围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两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全区范围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企业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水渣、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苫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④按照《双鸭山市宝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企业清单》,供暖企业实行错峰起炉,落实应对措施。
⑤综合性措施。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⑥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区发电负荷。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区应急响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
(二)经费保障。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设备、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计生委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六)纪律保障。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因工作不力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响信息发布时效、应急响应措施效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双鸭山市宝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区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考核奖惩
加强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督查考核,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 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可依法移交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进行处理。
区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送邮箱@bsqzfbgs@163.com

姓名:
联系方式: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