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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22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宝山区政府办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4号)等规定,经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把握工作进度,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或者按照区政府的完成时限要求进行调整。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建议,由区政府予以调整。


附件:宝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