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szwgknew-4734
- 分类:双宝政办发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宝山区
- 发文日期:1657240445000
- 名称:双宝政办发〔2022〕13号 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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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词:双宝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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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宝政办发〔2022〕13号 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双宝政办发〔2022〕13号
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宝山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宝山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宝山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服务保障等方面作用,搭建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平台、风险会商的平台、隐患排查的平台,健全完善区食品安全办工作机制,加强区食品安全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食品安全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和区食品安全委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以及市食品安全委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部门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等制修订工作;
(三)承办上级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区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及专题会议;
(四)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对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七)协调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八)推动开展跨部门食品安全联合整治行动;
(九)组织起草全区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办主任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办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食品办负责。
第五条 区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区食品安全办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如因工作需要或职能调整,联络员及所在科室有变,应及时与区食品安全办联系,调整成员单位联络员,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运转高效。
第六条 区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由区食品安全办或区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区食品安全办核报区食品安全办主任批准后召开。会务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办或会议召集人单位指定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报召集人签发后印发至参会单位。会议纪要中明确的各项任务及工作目标,根据职责分工由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如涉及多部门共同完成,应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反馈区食品安全办。重大事项由区食品安全办督促落实。
第九条 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工作数据共享和情况交流。
第十条 通报方式包括函件通报(电子邮件)、紧急电话通报等,相关单位可依据信息内容选择通报方式,对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应标明密级及知悉范围,通过机要渠道报送或专人专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通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基本信息、风险研判、科学依据、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通报单位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研究,及时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做好应对处置,重大情况抄报区食品安全办。
第十三条 区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照《双鸭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依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第十四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进行评估论证,研判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
第十五条 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要求,区食品安全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代区政府迎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对区级人民政府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考核评议工作。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考评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区食安办牵头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关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区食品安全委要求,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区食安办负责对需要落实的事项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等,定期调度,推动落实。对区食品安全委会议议定事项等进行跟踪,务求实效。
第十八条 区食安全办印章用于以区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文件,由区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同意后使用。印章为宝山区政府办公室代章,由宝山区政府办公室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