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项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1-21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宝山区
我区已完成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项问题整改。按照《双鸭山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验收,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二、整改目标: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常态化落实生态环境报告制度。
三、整改措施:1.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立行立改,依法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2.2025年6月底前,各县(区)排查是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3.各县(区)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常态化落实生态环境报告制度。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我区已向人大常委会报告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常态化落实生态环境报告制度。
五、验收审核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成立验收组于2025年12月26日至30日对该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了验收,于2025年12月31日形成验收销号意见通过验收。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核原则同意验收销号意见。
六、公示时间:2026年1月21日至2026年2月3日(共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69—6685350
九、受理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学府街道时代新城二期(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宝山区委 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