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2-31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宝山区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切实营造安全、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2026年2月10日(腊月廿三)至3月3日(正月十五)期间为重点管控时段,限制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机动车停车场、仓库、木材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附近区域;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敬老院、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五)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六)使用耐火等级较低的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周边;
(七)山林及其边缘等重点防火区;
(八)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启动Ⅲ级(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住宅小区特别是高层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要指定烟花爆竹燃放地点,并加强管理服务,确保安全。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燃放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方法和顺序进行燃放;
2.燃放时应与建筑物、人群、车辆等保持安全距离;
3.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须在成年人的监护下进行。
(四)违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行为危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安全、环保、祥和的节日氛围。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公安机关:110
消防救援:119
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