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2-05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宝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长期经营(零售)市场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的烟花爆竹长期经营(零售)店布点规划公告如下:
一、布点数量
综合考虑我区地域面积、人口分布密度、经济总量、民俗活动特征、往年的布点、经营需求等因素,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和总体布点规划总量控制需求,确定全区烟花爆竹长期经营店最大布点数量控制在不超过8家(其中宝山2家,新安、双阳、农场、七星、电厂、东保卫各1家)。
二、布点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二)布点安全条件及经营须知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范要求;
2.实行专店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零售店最大允许存放量:不得超过240千克或240箱。
3.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必须到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不能提供有效进货渠道按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予以处罚。
4. 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非法生产的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来源合法,依法销售。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储存的品类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5.经营场所因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及上级管理等部门要求需改变经营场所时,经营者应服从统一安排,拒不服从将取消其经营许可。
6. 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挂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7.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公告。
宝山区安委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