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4条措施">
发布时间: 2025-08-01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宝山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营造公平公正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全力打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高地,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1.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持续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和不合理限制。依法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市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做到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在政策支持上坚持一视同仁,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定期清理隐性壁垒,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性审查,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
从服务民营企业的视角出发,推动建设项目开工等“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在我市落地应用。优化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流程指导,完善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及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3.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开展“法护民企”专项行动,清理解决涉民企犯罪案件;依法办理涉民企“套路贷”、“恶意债权人”等虚假诉讼案件;开通民营企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优先受理、审查、办理民营企业申请的服务事项。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依法探索制定“首违不罚”事项和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等清单。及时发现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线索,严厉查处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营商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市直及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
4.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大走访行动,深化领导干部包联工作,建立“亲清政商直通车”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通过开展“政商沙龙”等活动,常态化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及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二、强化金融支持
5.搭建常态化银企沟通平台
深入推进落实“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融资需求申报清单和推荐清单,搭建政银企高效对接平台,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等各级各类银企对接活动,提升融资便利性和金融供给效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服务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双鸭山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双鸭山分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银行机构〕
6.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围绕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需求,强化信贷调度和政策工具运用,推动信贷产品适配性创新和平台对接,组织配套的融资、外汇、征信、支付结算等一体化金融服务措施的细化落地。〔牵头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双鸭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双鸭山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三、鼓励科技创新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创建研发机构,对获得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的企业,奖补资金由省市按照1:1的比例配套奖励,市级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奖补资金上浮50%,市级奖补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8.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对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于规模以下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于通过复审并继续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奖励金额减半。对于首次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评审未通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后期申报成功的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补齐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鼓励企业提升综合创新能力
对新认定(不含撤销后重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对省级质量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0.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
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搭建合作平台,组织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对接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获得首台(套)产品省级认定的研制企业,按省级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且年度单品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双鸭山技师学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加大人才支撑
11.助力民营企业集聚人才
编制“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扎实开展“市委书记进校园”、“黑龙江人才周”等专项引才活动,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柔性引才”,探索实行“引企入校、引产入教、引项目进课堂”,深化校企协同育人模式改革,全面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开设订单班,校企联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责任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双鸭山技师学院〕
12.鼓励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留双就业
对本市民营企业吸纳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的(需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6000元/人(用于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双鸭山技师学院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引领产业升级
13.深入开展“企业之光”科技创新行动
组织实施市级重点研发项目,引导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择优支持企业根据实际技术需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列为市级重点项目的给予50%科研经费补贴,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奖励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4.支持民营企业设备更新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进行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的技术改造,帮助企业争取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追加补助的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15.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获得省级“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的企业,按省级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6.新增规上、限上企业奖励
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按省级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加快培育限额以上企业,对新入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最高给予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按照《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商联规〔2025〕2号)规定,市级财政承担3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7.培育优质民营中小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
对新评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10万元,政策出台后“小巨人”企业首次复核通过奖励5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8.支持民营企业节能降碳绿色改造
对获得省级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9.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
对经省级认定获得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的项目,按省级奖补资金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新晋升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晋升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精深加工,对于新生产的产品纳入《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 ”的企业 ,且年度单品产品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年实际屠宰10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建年实际屠宰1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20.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分别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70%(预留份额比例按照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计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21.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利用与外国地方政府间交流互访、开展民间对外交往、组织经贸活动等契机,为民营企业与外国企业搭建对接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利用中俄博览会、哈洽会等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开展对接交流,开拓俄罗斯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市贸促会;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
22.组织开展电商选品会、名优产品推介会等活动
推介本地特色名优产品,引导本地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特色品牌。鼓励电商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品牌营销企业对标“龙江电商好物”标准体系,打造电商直播区域品牌,对年度网络零售额实现入统的电商企业,按照《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电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关心关爱企业家成长
23.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生态
开展“送策入企服务月”活动,举办民营经济发展大讲堂,开展民营企业家赋能研修活动, 打造“企业人才服务团”,定期开展座谈、听取意见建议,搭建民营企业家走出去交流合作平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
24.弘扬企业家精神
讲好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表扬激励、宣传推介力度,营造尊重、支持民营企业家成长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