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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围堤和种植高杆作物等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02-25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宝山区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保护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1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6.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7.2025年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已经计划种植高秆作物的农户,及时进行调整种植作物种类,尽量避免损失。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利用好春耕前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宝山区河长制办公室
宝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1日